婚前/婚后协议
婚前协议是指配偶在婚前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制定此类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加州法对与有效的婚前协议在形式、内容、程序方面有很高的要求。许多客户以为自己和另一方签署了一份有效婚前协议,但事实上该婚前协议不被认可,最终被法庭认定为是无效的,由此在离婚/一方死亡时产生了巨大纠纷,对当事人的时间,金钱,和心理上都造成了很大负担。
加州家事法第1612条对婚前协议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定义了配偶双方可以针对哪些内容进行协议, 哪些不可以。第1615条则对婚前协议作出了程序性规定。具体而言,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的婚前协议是无效的:
(1)一方在不情愿的状况下订立的协议;
(2)显失公平、没有满足法律规定的披露要求的协议;
(3)违反公共政策的协议。而针对第一种情形,“不情愿”的内容涵盖很广,不仅仅是大家通常理解的受到胁迫等状况。此条规定要求在订立婚前协议时,双方都必须拥有独立的代理律师(除非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豁免了这一条件),协议拟定完成后7天内不能签字(让双方有时间思考是否签订该协议),双方都有订立协议的行为能力,以及不存在欺骗、胁迫或不正当影响。没有满足以上所有条件,你的婚前协议就是在“不情愿”的状况下订立的,该婚前协议就无效。
婚后协议是夫妻间在婚后,对于彼此财产分配、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例如,若配偶有上一段婚姻的子女,关于对他们的抚养问题,如果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结构,对夫妻双方是有益的。双方还可协议将财产分开用作不同用途,对各自的财产定性(加州法律默认,如无另外协议,婚后收入为共同财产)。相较于常见的婚前协议,人们可能较少提出婚后协议,但在功能上两种协议的法律效果类似,都是为了避免可避免的纠纷,免去不必要的麻烦。
李想律师事务所已为众多客户,根据个人当下不同情况制定专门的婚前/婚后协议。欢迎您致电咨询本所以获得专业的服务。
加州家事法第1612条对婚前协议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定义了配偶双方可以针对哪些内容进行协议, 哪些不可以。第1615条则对婚前协议作出了程序性规定。具体而言,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的婚前协议是无效的:
(1)一方在不情愿的状况下订立的协议;
(2)显失公平、没有满足法律规定的披露要求的协议;
(3)违反公共政策的协议。而针对第一种情形,“不情愿”的内容涵盖很广,不仅仅是大家通常理解的受到胁迫等状况。此条规定要求在订立婚前协议时,双方都必须拥有独立的代理律师(除非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豁免了这一条件),协议拟定完成后7天内不能签字(让双方有时间思考是否签订该协议),双方都有订立协议的行为能力,以及不存在欺骗、胁迫或不正当影响。没有满足以上所有条件,你的婚前协议就是在“不情愿”的状况下订立的,该婚前协议就无效。
婚后协议是夫妻间在婚后,对于彼此财产分配、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例如,若配偶有上一段婚姻的子女,关于对他们的抚养问题,如果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结构,对夫妻双方是有益的。双方还可协议将财产分开用作不同用途,对各自的财产定性(加州法律默认,如无另外协议,婚后收入为共同财产)。相较于常见的婚前协议,人们可能较少提出婚后协议,但在功能上两种协议的法律效果类似,都是为了避免可避免的纠纷,免去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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