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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申请 “EB-6” 留美许可计划需要知道的关键商业法律问题?

1/1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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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B-6” 是目前有意向在美国发展的企业家们非常感兴趣的话题。例如,股东入股和投资协议的准备、知识产权和专利申请、雇主雇员关系和相应的税务规划等。因此,李想律师事务所提供 “EB-6” 相关资讯,让市民对此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
  • “EB-6” 是什么
  • “EB-6" 的发展
  • “EB-6”项目推出目的
  • “EB-6” 适用人群
  • “EB-6” 对申请人的具体要求
  • “EB-6” 对企业的具体要求
  • ​“EB-6” 申请流程
  • ​“EB-6” 延期申请
  • “EB-6” 与商业法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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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6” 留美许可计划将为广大符合条件的企业家提供了在美的居留机会。同时,企业家亲属可以陪同来美,配偶可以在美国工作,子女也可以就读美国学校。
  • “EB-6” 公布
此项目最早由前总统奥巴马提出。经过两党多次争论后,在奥巴马总统卸任前不久正式公布。按照政策规定,该项目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者,可以通过 “EB-6” 进入美国经营公司。

  • “EB-6” 废除
2017 年 7 月,在该法案生效日期前 6 天,川普政府宣布在接下来的 30 天内对废除该法案征求意见,也同时将生效日期大幅延期至 2018 年 3 月。

  • “EB-6” 生效
2017 年 9 月美国国家风险投资协会 (NVCA) 认为此次突然延期不合法,因此将国土安全部告上法庭。法庭判美国政府输,判决法案正式生效日期为原定的 2017 年 7 月 17 日。

  • “EB-6” ​开始接受申请
2017 年 12 月 14 日,美国移民局开始正式接受相关申请。

  • 废除 “EB-6” ​
2018 年 5 月,川普总统干脆正式废除了 “EB-6” 签证,并且提出这个项目不仅不能为美国创造价值,而且还损害了美国投资者以及想在创业公司工作的美国员工利益。
​
  •  “EB-6” 恢复
拜登上台后,对川普留下的政治遗产进行了大清洗,包括废除川普时期内各项移民政策。2021 年 5 月美国移民局宣布恢复国际创业者法案。这个政策重新于 2021 年开放。 被人称为“国际企业家签证项目”,或者“创业者签证计划”。 这个项目实际名称为 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Parole,英文直译是美国国际创业家假释项目。
“EB-6” 项目的推出是为了鼓励美国本土经济和创新就业的发展。符合其规定且被批准的申请人/企业家们将拥有在美国境内自由开展企业的合法留美权。

满足该规定的创业者们最初可以最长为两年半(30 个月)的合法留美权。当即将到达时限时可以再次提出额外延续 30 个月的申请,最长在美可以停留五年。

同一公司,不得超过 3 位创业者获得此资格。美国移民局将考虑所有证据,以确定外国创业者在美国的公司是否会带来显著的公共利益。如果获得批准,创业者将获得仅限于创业公司的工作许可。
  • 来美国创业投资的高等人才
此申请可以避免 H-1B 的时间和抽签的限制,也不需要 L-1 签证所要求的,在母国需要有公司。

  • 美国留学生
H-1B 中签率低,大部分留学生毕业后就得回国。如果有条件的话,留学生可以在毕业后利用周边的资源,成立初创公司,让自己先留在美国,再通过其它方式转换身份。

  • 持有工作签证并即将超过年限,但因为税务或者个人原因不想申请绿卡的个人
对于绿卡持有人,美国政府会全球征税。有一部分高净值人群,想在美国创业但并不想得到绿卡身份。常见的工作签证如 L-1,H-1 都是有限期。因此,“EB-6”无疑为这类人群提供了一个更好的选择。

  • 申请美国移民后,在境内等待排期的申请人
例如 EB-3 和 EB-5 等待排期的个人。这些项目排期比较久,需要在国内等好多年。“EB-6” 为这类人群提供了便利。
  1. 申请人拥有该企业至少 10% 的股份;
  2. 申请人在企业中担任重要管理角色, 并在企业实体的运作和未来发展中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3. 申请人的知识、技能或经验将有助於企业运行和发展业务。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本人不能够只作为该初创企业的投资人。
  1. 企业在递交申请或者是在获得合格投资人的过去五年内设立,企业是持续发展以及创造就业机会的发展中公司;
  2. 初创公司拥有美国资本投资或政府资助。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点中的任何一点证明:
(1)美国投资人投资。申请人必须证明创业公司获得了来自美国投资人 25 万美元以上的资金投资,且该美国投资人有过成功投资初创公司的记录;
(2)政府资助。申请人必须证明初创公司因经济发展、研发或就业创造方面的突出成绩而获得过联邦、州或当地政府实体 10 万美元以上的奖励或资助;
(3)其他标准(如果没有1, 2),申请人能够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创业公司能够为美国带来巨大的公共利益,即在快速增长和就业创造方面的巨大潜力。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投资额的调整。根据规定,投资和收入金额将每三年根据城市消费者的消费者物价指数(CPI-U)自动调整,以 USCIS 网站发布的数据为准。外籍企业家计划 (IER) 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生效,美国移民局在联邦法院撤销了延迟初始生效日期的规则后实施了 IEP 计划。移民局在 2017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2 月期间通过应用 CPI-U 计算了新的金额标准。

根据这些计算,新标准将于 2021 年 10 月 1 日开始的 2022 财年生效:
  • 如满足投资者的投资条件,金额将从 250,000 美元上调至 264,147 美元;
  • 如满足政府奖励或补助条件,金额将从 100,000 美元上调至 105,659 美元;
  • 申请延期停留许可的收入金额从 500,000 美元上调至 528,293 美元;
  •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需要证明五年内对初创公司的总投资不低于 633,952 美元(而不是之前的 600,000 美元)。
创业家本人
  • 提交 I-941 表 (企业家假释申请);
  • 相关费用例如 I-941 表格的申请费为 1,200 美元,生物识别服务费为 85 美元;
  • 支持性文件证据。

I-941 表格申请的批准本身并不构成假释。如果您的 I-941 表格申请获得批准,还需要去美国驻外领事馆以获得旅行证件(例如登机箔)。在入境美国的时候,海关会在护照上盖章,以假释身份进入美国。

加拿大前往美国入境口岸的加拿大国民可以在美国入境口岸出示经批准的  I-941,而无需先获得旅行证件。

企业家亲属
提交 I-941 表格的企业家的配偶和子女(未婚、未满 21 岁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提交 I-131 表(旅行证件申请),连同所需的申请费和生物识别服务费,申请假释陪同或加入企业家。 I-131 表格可以与 I-941 表格同时提交,也可以单独提交。亲属必须提交 I-131 表格并附上证明您是企业家假释申请人或企业家假释申请人的受抚养配偶或子女的证据。

需要所有文件:
证明您与企业家假释或企业家假释申请人关系的结婚证或出生证明的副本。
除非与企业家的 I-941 表格同时提交 I-131 表格,否则文件表明企业家有未决的 I-941 表格请求假释,该请求已获批准,或企业家是假释者。此类文件可能包括以下副本:
  • I-797 表格,行动通知,表明 USCIS 已收到企业家的 I-941 表格;
  • 企业家的 I-512L 表格,授权外国人进入美国;或者
  • I-94 表格,出入境记录,表明企业家已被假释进入美国。

配偶和子女将被授予和创业者相同期限的留美权。配偶也可以提交I-765表格,“就业许可申请表”,如果通过申请,即可以在美国合法工作。

特别注意
若申请人不再被创业的公司聘用或是不再拥有企业的合格所有权,美国移民局可以随时终止其临时入境许可,无需事先通知或书面通知。
申请者可以通过提交新的 I-941 再次申请。美国国土安全部可以从申请进入美国之日起,向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子女提供不超过 30 个月的有效期限。申请人和其家属的额外期限同样最长为 30 个月。再次申请必须在第一次期限到期之前提交。请注意,EB-6 申请者首次申请时需保证家庭总收入达到联邦贫困线的 400%,并保证在使用该工作许可期间一直保持此收入标准。

首次申请和申请延期的要求有何不同? 
1、公司仍然是创业公司。申请人需要证明在创业居留许可有效期间初创公司经营合法,且继续在快速增长和就业创造方面拥有巨大潜力。
2、申请人依然是创业者。申请人需要证明他/她:
(1)继续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
(2)继续在公司运营和未来发展方面起到核心作用。
3、大量美国投资/收益/就业创造。申请人需要证明创业公司在快速增长和就业创造上的持续性潜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证明:
(1)额外的投资或资助。申请人需要证明在首个创业居留许可有效期(即 30 个月)内,获得了 50 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资金,这包括来自美国投资人的投资资金或来自美国政府实体的奖励或资助,或以上两者都有。
(2)收入的创造。申请人需要证明创业公司在首个创业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年收入达到 50 万美元以上,且平均年收入增长为 20% 以上。
(3)就业的创造。申请人需要证明创业公司在首个创业居留许可有效期(即 30 个月)内,至少为美国工人创造了 5 个全职就业机会。
(4)其他标准。申请人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创业公司能够为美国带来巨大的公共利益,即在快速增长和就业创造方面的巨大潜力。
当 “EB-6” 项目推出后,除了移民法之外,有兴趣的投资人对于商业方面也有诸多的问题。李想律师将邀请善于处理各类商业法律案件的张晨妍律师,共同对涉及 “EB-6” 商业法领域的以下常见问题作出深入探讨。
“EB-6” 的重点要求是需要投资人投入一定的资金,创业家和投资人接洽过程中就投资回报问题需签署哪些合同?
初创企业的投资谈判一般分为两类,一种是企业家寻求天使投资人来筹集资金,另一种是投资人招募企业家,无论是哪种方式首要谈判要件是投资金额和回报。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考量因素是要在投资之前就确定的,否则等到这些问题在企业后续运营的过程中出现时,解决难度会大大增加,这些考量因素包括以下几点:
  • 企业的决策机制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营。谁有哪些投票权?哪些企业的事项是需要比较高的绝大多数的投票权才能成立的或者是否决的?哪些事项又是要全票通过才可以成立的?
  • 分红权:分红时,绝大多数都是按照实际投资和持股的比例进行分配的,但是如果不想按照这个比例分红也是可以的,分红的时间与优先权也很重要,有些情况下可以确保部分股东在其他股东获得分红之前先获得一定比例的分红。
  • 退出机制:企业投资入股的决定固然重要,退出机制则更重要,否则一个股东的选择拖累到整个公司的案例屡见不鲜。务必要决定好股东股权出让的时候,谁有优先购买权,价格如何确定,公司解散需要多少投票权同意,等等这些问题。
常见的协议包括:股东协议,投资协议,公司运营章程,期权协议等。
 
对于创业者,是否建议有自己独立的律师?
一般来说,律师对于客户有专对性的。企业本身会有一个企业律师,投资人本身也需要有一个投资人的律师。大多数情况建议代理分开,创业者也需要有一个维护自己权益的律师代理。
 
和投资人签署的协议会作为投资申请的一部分,有些时候, 除了申请人和投资人的合同条件之外, 还会因为有移民申请,而加上新的条件,对于同时有两个合同,该注意什么事项?
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 两个合同是同时签署的,并且有直接冲突的地方,这时候会导致合同条款不清晰的问题,造成歧义,请法院判决的时候也会增加难度。另外一种情况, 是合同关系在现在与未来两个时间之间会发生变化,而这个变化是我们目前就知道的,这样的安排我们是可以通过不同的法律手段去达成的,例如期权合同未来的选择权; 再比如,我现在有的股份是10%,之后会对股份进行调整,或者是对于投票权进行调整,这一方面,可以把改变当下情况的选择权放到不同的人手上,行使权利的人是否选择去行使这个权利可以在之后发生,但是可以在当下签署。
 
特别提醒大家,不要在当下签署相互冲突的两份合同,这会对之后带来影响的。如果您对与当下和未来安排有不同的想法,还是建议先咨询律师。
 
移民法要求企业家至少占公司股份的10%,那创业者的出资方面是否有相关规定?有没有可能不以现金的方式出资?
很有可能,并且在初创公司里非常常见。企业家会更想以非现金的形式给公司带来价值去吸引投资人, 比如劳务、过往的经验、知识产权,或者是他已经为公司投入进去的时间成本和劳务。其中很主要的一点是, 这些是否可以合法地作为企业的注资?好消息是,以上提到的注资形式中大多数是可以作为企业注资对价的。这方面加州公司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允许的注资形式包括现金,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已经发生的劳务,有抵押的债权。有形资产包括我们看得见摸得着的资产,例如房地产,仪器,库存等。无形资产包括我们看不见摸不着的,包括品牌效应,专利等。比较敏感注资类型是劳务,这一方面大家需要注意的是, 已经发生的劳务,比如我已经给公司做的工作,花费的时间,还没有拿工资的,是可以作为注资的。但是,还未发生的劳务,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是不可以作为注资的。此外还有债权,比如公司欠我工资,我现在不需要公司给我这个工资了,我可以拿来为公司入股注资吗?如果您是这个公司的员工,已经做了劳务,那这是可以的。如果你只是因为现在没有钱注资,在没有抵押的情况下,想要先拿了股份再说,没支付的注资算作债务,这种注资方式则是不可以的。
 
“EB-6”要求申请人既是公司的股东同时也需要是公司的雇员,那么作为一个特殊的角色,申请人在劳工和雇佣的方面需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虽然股东和雇员可以是同一个人,但是这两个身份是需要严格分开的。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持有人,并没有为公司服务的义务,也没有为公司运营决策的权利,股东只有作为股东投票的权利和分红的权利。雇员则不同,雇员拿的是工资,不代表公司最根本的利益方,因此对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同于股东。虽然在初创公司中,公司创始人同时为公司无偿工作是常见的情形,但是在有移民福利涉及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区分这两个身份。
 
申请人的身份与工作息息相关,创业人会担心我是公司的小股东同时也是公司的雇员,如果公司想要吞掉我的利润或者开除我,我有哪些方式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作为公司的小股东可以在公司的运营章程中制定更多的维护小股东利益的条款。作为公司的雇员则可以签署长期雇佣合同,如果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解雇申请人的话,可以有各种惩罚性条款,比如违约金,或者以更低的价格购入公司股份的期权。
 
客人与合作的公司寄希望于可以给自己办身份,然而“EB-6” 不是一个长期身份,也许客人希望以后留在美国申请绿卡和长期发展,是否有可能把这个要求写在雇佣合同里?
这部分也是可以体现在雇佣合同内的,只要是不违反任何移民法或者其他法律的条款,都是可以作为合同谈判的对价,因为申请人可以要求公司配合移民福利的申请,经签署后,公司也就产生了相应的义务,就需要遵守。
 
如果公司给创业人办理绿卡,做PERM的劳工绿卡是比较常见的方式,而对于劳工绿卡,移民法上有一个基本的规定,即您的职位和您在公司持有的股份是没有关系的。如果希望用自己的公司给自己办理劳工绿卡,有什么机制和bona fide的职位,证明不是因为其股份而给他的?
申请人可以在他的股东身份与雇员身份之间,添加更多独立第三人,担任董事会成员,讲自己的委任罢免权一定程度上放到第三人的手上,以证明自己岗位的决定权并不是全部在自己一个人的手上。
 
有一些申请人有自己的专利或者有重大发明,需要用到作为创业的核心内容,希望保护知识产权, 就此有什么建议?
知识产权进入公司主要分成两种情形,一类是已经注册完成的知识产权例如商标或专利,这种情况下是可以以一定价格对公司进行转让或入股的;另外一类是尚未完成注册登记的知识产权,包括设计工作还未完成的专利,或者正在注册尚未获批的品牌等,这个类别的估值会更困难,对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的定义也要更清晰,才能避免不必要的误解。而且这些知识产权进入公司后,公司也能继续申请相应专利或者商标。
 
移民法要求企业家至少占公司股份的10%, 那么10% 所有权的要求是否是贯穿整个Parole过程, 需要维持到多久?
10%的所有权要求只需要在第一次申请的时候满足就可以了,在延期时要求会进一步降低到5%。
 
Parole也需要有投资人投入一定的资金,企业家在和投资人接洽的过程中会讨论到投资与回报的问题,除此之外, 在法律方面我们还需要提醒企业家考虑哪些因素?
投资回报是首当其冲的谈判要素,除此之外投票权,管理权,分红优先权,分红时间,退出机制等也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这项Parole对美国投资人也是有要求的, 应如何定义“美国投资人”?
多数股权由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 (LPR) 直接或间接拥有和控制的即是“美国投资人”。
 
“EB-6”另外一个独特的点
区别于EB-5与L-1签证,”EB-6”要求申请人同时是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的雇员。股东和雇员的两个角色是要同时满足的,公司该要与申请人签署的雇佣文件都不能缺少,应该给员工做好的告示与合规问题都还是要非常注意。
 
雇佣关系是否需要证明任何岗位方面的要求?例如高管或者相关职业背景。
不需要,只要是员工即可,但是需要证明在初创公司中发挥核心和积极作用,以便他们能够充分协助企业的成长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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